2021年· 考情分析2021年法律史考察内容较为平稳和基础,主要考察刑罚制度和唐律中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容易拿到基础分数。在中等难度的题目中要想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就需要在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展开全面思考,按照法律史三部曲的答题方法展开答案:知识定位准确、具体内容详实、多角度评价总结。这提醒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还是要将重点放在基础知识点上,主动思考、加深理解,梳理其源流、具体概念以及影响,明确其在横向知识体系和纵向知识体系中的定位。

笔试部分第一部分no.1考研初试一、材料分析
材料如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日: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晋书·刑法志》

(1)简述“廷尉”和先秦的“肉刑”。
(2)简评“孝文小仁”指的历史事件。
(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变化对隋唐新五刑的影响。

(1)简述“廷尉”和先秦的“肉刑”

定位——检索——写明来龙去脉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魏晋时期的廷尉(廷尉——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秦朝司法制度)和先秦时期的“肉刑”(先秦肉刑——刑罚制度——刑法制度——法律制度——先秦法律制度)。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廷尉的具体内容,要明确廷尉在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廷尉的流变。再检索先秦时期的“肉刑”的具体内容,定位奴隶制五刑中的肉刑和零散的规定在律法中的肉刑。
第三步:对廷尉的意义和影响进行说明,对先秦时期的肉刑进行点评。可以运用远近结合的思维,正反结合的思维。
第四步:答题:1、首先回答“廷尉”:(1)定位和流变(2)说明具体内容,地位。(3)对“廷尉”进行评论。2、其次回答先秦时期的“肉刑”:(1)定位肉刑是刑罚体系的内容,说明肉刑的流变。(2)说明肉刑的具体内容(3)点评先秦时期的肉刑的影响。

详细答案:
1、(1)廷尉是魏晋时期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自秦代三公九卿制设廷尉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后,发展到魏晋时期,不断演化出律博士,最终形成了大理寺并为历朝历代所承袭。
(2)廷尉是秦代最高的司法机关之一。秦代中央设置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设九卿,廷尉是九卿之一,专理司法。廷尉是秦代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汉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享有最高审判权。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一方面要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子,另一方面要审理地方上送审的疑难案件。
廷尉一直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时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3)廷尉作为中央审判机关,是皇帝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司法控制的重要工具,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德主刑辅、礼先刑后思想的指导。廷尉的设立有利于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专职司法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司法审判的审慎,减少冤假错案,缓解社会矛盾。
2、(1)先秦时期的肉刑是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自夏商时期就存在大量残忍的肉刑制度,发展趋势为逐渐文明,不断减少肉刑的适用,在隋唐得以废除肉刑从而形成封建五刑体系。
(2)先秦时期的肉刑主要以奴隶制五刑中的肉刑为主。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者额头刺字并染上墨,是一种身体刑也是一种耻辱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指的是割去罪人的鼻子,相较于墨刑更重一些;剕刑也称刖刑,指的是砍去罪人的脚。类似的还有去掉膝盖骨的膑刑,如战国时期的孙膑;宫刑是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男子去势,女子幽闭”,是五刑中除了死刑之外最为残酷的刑罚。
在先秦时期的死刑中也存在十分残忍的肉刑方式,如炮烙、脯等。先秦时期的刑罚体系中还存在零散的肉刑,如断手,斩左趾,斩右趾等。
(3)先秦时期的肉刑数量多,适用普遍并且频率高,体现了以夏商神权法思想和周朝礼治思想指导和较低生产力水平之下,以野蛮的方式镇压民众,从而达到维护王权统治的目的。但同时对民众的身体伤害,损害了生产力,激化社会矛盾。

(2)简评“孝文小仁”指的历史事件。

定位——检索——写明来龙去脉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考察的内容,“孝文小仁”看起来并没有接触过的历史事件,但通过材料进行理解,指的就是西汉时期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改革事件。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文景帝的刑罚制度的改革的背景、内容、影响。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答题时注意法律史分析的三部曲不可遗漏,还要分析指导这次改革的法律思想。
第四步:答题1、定位孝文小仁事件是指西汉时期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改革事件。2、说明文景帝的刑罚制度的改革的历史背景、内容。3、综合分析该事件的影响。

注意:
此处有同学可能会误认为是北魏孝文帝元宏的汉化改革,但其实不然。理由有三:第一,从时间上看,材料中的刘颂乃西晋重臣,汉朝后裔,根据朝代顺序“魏晋南北朝”,及至刘颂时期不可能出现对北魏孝文帝的论述;第二,从内容上看,汉代自法律儒家化后,以孝治天下,皇帝的庙号均带有“孝”字,在《汉书》之中关于汉文帝和汉武帝的表述,多有“孝文、孝武”之称,汉文帝的谥号为孝文皇帝;第三,从记载范围来看,《晋书》记载内容为西晋和东晋,而北魏的主体内容在北史《魏书》之中。因此,据以上三点理由,此处之“孝文”乃汉文帝刘恒,也即文景废肉刑的主人公之一,孝文小仁指的是文帝废肉刑及其导火索“缇萦上书”,例证如下。

详细答案:
1、孝文小仁所指的历史事件是西汉时期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改革事件。
2、在汉文帝时期,西汉的社会经济刚刚复苏,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投入,而肉刑使犯罪者的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到减损;当时阶级矛盾仍很突出,仅靠轻徭薄赋的经济政策还不足以缓和。在西汉初年,黄老之术之下的“休养生息”的法律思想指导下,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要求刑罚制度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场刑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是“礼法并用,罪刑相称”,这接近于儒家的主张,说明文景时期,法律已经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征兆。
3、文景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汉文帝: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自此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汉文帝将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扩大了死刑的范围;以笞刑代替劓刑和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汉文帝的改革,其实是加重了刑罚。汉初承秦制,汉文帝的做法是法家思想的体现。
(2)汉景帝:
汉景帝曾两次下诏令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人数。
4、文景刑制改革的影响: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同时也使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宽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以徒刑、笞刑为刑罚的主体,从而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二、论述题

(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变化对隋唐新五刑的影响

定位——说明变化——论述影响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考察的内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并且要说明制度的流变过程,不仅仅是静态的制度。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变化的几个重点内容,比如奴隶制五刑发展到封建五刑的数个演变转折点。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答题时注意分析法律史分析的三部曲不可遗漏,还要分析刑罚制度变化受到了儒家指导思想的影响,也要说明变化对隋唐新五刑的影响。
第四步:答题:1、总述刑罚制度的总体变化。2、详述刑罚制度的流变,点名隋唐新五刑的内容。3、说明制度的变化对新五刑的影响。

详细答案:
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出现了诸多的变化,处于承上启下的转折时期。自奴隶制五刑确立经秦汉演化发展后,魏晋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之下不断变化,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魏晋时期的刑罚制度体系的重大变革:
(1)废除宫刑。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宫刑兴废无常。北魏

、东魏时期仍有施用宫刑的记载。北齐后主天流五年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2)流刑成为正式的刑罚制度。北魏、北齐均依据“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从而取代了汉代以降司法中折抵死刑的宫刑,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为后世隋唐刑罚制度的完善典型了基础。北周律又分流刑为五等,计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里、4500里。
(3)连坐的范围先呈现缩小的趋势,后又有所扩大。
缘坐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使之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从坐”“随坐”。秦汉以来有此类规定。尤其妇女因父亲犯族刑,要从坐受戮;而夫家犯族刑也需要“随姓受戮”,导致妇女“一人之身,内外受辟”。后曹魏《新律》对此有所改动,使缘坐范围缩小。然而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有扩大的趋势。
(4)死、流、徒、鞭、杖体系的形成。
曹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晋律定刑为五种,计: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综括这一时期历代刑罚变革,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
3、隋唐新五刑体系是隋朝《开皇律》中的死、流、徒、杖、笞体系,发展到唐代形成正式的笞、杖、徒、流、死体系。其体现了魏晋时期的影响为:
(1)保留了流刑作为轻于死刑的正式刑罚方式;
(2)废除了肉刑,趋向宽缓和文明的趋势有所承袭;
(3)魏晋时期死、流、徒、鞭、杖的由重到轻体系影响了隋代确立的死、流、徒、杖、笞的由重到轻体系;
(4)直接保留的死刑、流刑、徒刑、杖刑,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对隋唐刑罚体系影响的体现。
4、魏晋时期的刑罚制度发展到隋唐时期完备的刑罚体系,体现了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与刑事法律制度逐渐融合的过程,体现纳礼入律与一准乎礼之下,儒家思想影响了刑罚制度的演变。在德主刑辅、礼先刑后的思想指导之下,不断趋向文明,加强实施与体系化,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隋唐的封建制五刑为后代所沿袭,影响深远。

二、论述题

至少用三个例子论述唐律的一准乎礼

定位——论述——举例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考察的内容是唐代唐律中一准乎礼的体现,并且需要用具体的例子加以论证。
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法律儒家化的各个阶段,对一准乎礼进行具体说明,概括说明法律儒家化的演变历程。
第三步:选取唐律中能够体现一准乎礼的三个例子或更多的例子来证明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但是每个例子考生本身必须熟悉并且能够准确论述。最后对唐律一准乎礼进行评价。
第四步:答题:1、总述一准乎礼的内容,简要说明法律儒家化的演变。2、用三个例证说明唐律中体现的一准乎礼。3、用大盖帽进行多角度的评价,有远近结合,有正反对比等角度。

详细答案:
1、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阶段,在唐朝最终得以形成。一准乎礼可以体现为:所有条 以封建的三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许多法律条 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法律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正统思想与法的规范相互渗透、水乳交融,也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显著特征。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儒家主张的礼至此已经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成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进程:(1)自秦代出现了萌芽,仍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就是在维护“礼”所体现的封建等级制度。(2)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基本特征是引经决狱。由于汉代法律的主体是汉初承袭体现法家思想与精神的秦代法律,因而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通过引经决狱、在司法领域表现出来。汉代法律儒家化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在法律形式上礼仪制度开始法典化;在法律内容上,纲常礼教渗入汉律;确立了体现亲亲、尊尊伦理原则的“刑不上大夫”“先请”等若干法律制度。(3)儒家有系统的修订法律从曹魏开始。张斐、杜预引经入律,在法典内容之中掺入礼,在指定法典和修改法典之时加入礼的相关内容。(4)法律儒家化在唐代“一准乎礼”中完成。
2、唐律中能够体现一准乎礼的例子:
(1)十恶制度,规定在《唐律疏议》的名例律中,是唐律首要的打击对象。十恶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唐律中的"十恶"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中规定的这十种严重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疏议"中所说的"亏损名教"和"毁裂冠冕",也就是违背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侵犯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犯罪。对这两类犯罪,唐律中不仅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的本质和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2)同居相为隐原则,规定在《唐律疏议》的名例律的刑事法律原则中,此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居共财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但唐律同时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3)议、请、减、赎、当等官僚贵族特权制度,规定在《唐律疏议》的名例律中,唐律中规定的这一整套办法,已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密的法律制度。办法多种多样,使得不同等级的贵族犯罪时,均可通过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来逃脱或减轻法律对自己的制裁。不仅如此,他们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也可享受相应的优待,而目官爵越高,享受的优待越多。然而适用以上特权规定,均以不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为前提,若犯“十恶”重罪,则绝不宽恕。这些规定充分反映出唐律的阶级本质和最终目的,也体现了强调等级秩序的儒家礼治思想。
(4)老幼废疾减免刑罚:该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三是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允许“收赎”的情况有: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罪者;三是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上述老幼废疾收赎的规定处理;四是罪犯在服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五是犯罪时年幼,事发时长大者,依上述幼小收赎的规定处理。
3、评价:唐律作为全面维护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其实现了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最后一个完成阶段,即一准乎礼。其所有条 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许多法律条 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1)唐律体现的一准乎礼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使得唐律作为中国数千年如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一准乎礼的思想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证了统治者对民众的思想与行动上的控制,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维护了君主专制。另一方面,“一准乎礼”的儒家观念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并且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不稳定性。
(2)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后世各王朝的传统立法所产生的的广泛而深刻地影响。
(3)“一准乎礼”的唐律还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纷纷来唐交流学习,唐律一准乎礼的许多内容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更多详情请关注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学术型辅导团队,日常发布人大法学考研最新消息,提供法学考研一站式解决方案,有专业、有方法、有温度、有态度。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京ICP备18012533号-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