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兄,需要看灋研毓秀在b站发布的刑法专题课视频和cctalk的刑法专题课吗?

需要,看了之后就会少问很多问题,强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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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一下,在厂区范围内卸货时汽车启动压死人算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或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交通肇事罪没有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罪,因为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和“严重违反安全作业规章”为构成要件。

3.请问吸毒者在吸毒后产生被害的幻觉,将某人杀死,这时应按照假想防卫处理还是原因自由行为处理呢?

学理上存在争议,考研可以按照原因自由行为展开论述,能够自圆其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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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想象竞合是从重还是并罚?

通说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为我们国家并未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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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果犯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包含实害犯和危险犯呢?还是说只是和实害犯差不多?

广义的危害结果犯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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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奸结果加重犯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

强奸罪的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包括强奸致人死亡,也包括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被害人因羞愤自杀,只要可以认定和强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加重结果。

在特殊的情形下,并不能认定被害人所有的自损行为都是自我答责。很多法律的明文规定体现了这一认定逻辑,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比如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难以忍受跳楼。以上均属于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如果能够认定这种看似属于被害人自损的行为和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这种加重结果。?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而是一种被迫的选择。

一般被认定为加重犯的情形,应当和强奸行为具有高度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强奸后被害人直接自杀的,这种就是属于高度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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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刑事疑难案例》一书中诬告陷害罪认定的相关探讨:(团队师兄展示)

行为人是否能认识到他发布这个帖子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追诉,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行为人就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故意。至于行为人本人是否明知他具有这种故意,不会影响最终对他适用的法律。

我认为这种情况就是一个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构成诽谤罪,但是客观上侵害了司法秩序这一法益,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在定罪时完全可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量,一般不会影响定罪,因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主观目的都是由客观行为进行推断的。?

像这种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损害他人名誉,但是客观上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侵害人格权这一法益,而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当以该行为进行推断。这种网文,一经传播就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依然属于告发。也就是说,对于告发要做实质性理解,这也是诽谤罪(亲告罪)和诬告陷害罪(公诉罪)本质的区别,即是否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如果足以,那就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秩序的法益,也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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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想偷钱却偷了枪,钱和枪都偷到的情况下,若是甲不知道偷的是枪,算盗窃既遂,要是甲知道是枪,那么按盗窃既遂和非法持有枪支从一重罪。钱没偷

到,枪偷到的情况下,若甲不知道是枪,按盗窃未遂算,若甲知道是枪就非法持有枪支和盗窃未遂从一重罪算,这个说法对不对呀?

答:首先,枪可以算财物。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错误,客观上既偷了枪也偷了钱,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第三,如果行为人认识错误,以为自己从来没有偷枪,那更好办,只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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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紧急避险行为可能构成侵占或者盗窃吗?

紧急避险情状结束后,继续占有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拒不退还,当然构成侵占罪。枪支的案例同理。侵占罪的客观处罚条件是拒不退还,而枪支的处罚是不存在合法持有的情形仍然继续持有。也就是情状的改变,使得占有从合法变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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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犯意和故意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犯意和故意是不一样的。故意,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犯意在吸收犯或者牵连犯中,指的是行为人最终所要实现的目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来说,行为人产生了制造枪支的犯意,但是制造枪支完成后,必然存在一个状态即行为人持有枪支的状态。这种客观状态是行为人能够认识,并且支配自己行为时的“持枪行为”,因此行为人在一个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两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存在两个故意:一个是非法制造枪支、一个是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质言之,行为人可能无法清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但是只要是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而犯意则指的是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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