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考研组织作弊要入刑,保研弄虚作假仅行政处分?如何捍卫公平?

据西南交大官微消息,针对近日网曝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陈玉钰修改成绩被保送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一事,西南交大6月19日晚发布了《关于茅以升学院2016级学生陈玉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通报》。

通报称,收到对该校学生陈玉钰的相关问题反映后,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依规依纪依法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校学生陈玉钰在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其做出了取消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同时,时任教务处教务科科长尹 旭,因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不利益,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免去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立即调离管理工作部门,并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陈帆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师德失范,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记过的政纪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同时对其他涉事人员也进行了问责处理。

对于这一处理,网友并不满意,尤其是对陈同学父亲的处理,只是“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记过的政纪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网友认为,这基本没有处理,巨大的违规运作收益,与很小的处罚风险,会助长类似的“请托”、“找关系”运作。

在笔者看来,要严厉打击国家考试招生中的请托、弄虚作假问题,应该将组织作弊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而不只是适用于笔试现场考试的组织作弊。鉴于研究生免推的资格确定、招生单位面试,和以笔试方式考研属于同样的国家考试性质,考生推免成功被大学录取,和以统一笔试考试方式考研成功获得的利益一致,因此,发生在推免中的篡改课程成绩、包装虚假申请材料,也属于国家考试作弊,考生本人的报考、录取资格将依法撤销,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禁止1到3年报考研究生,而如果有其他人参与组织作弊的情节,应按组织作弊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 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 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考和考研,都属于国家考试无疑,但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指向的是高考和考研的现场考试,是在高考、考研过程中,给考生提供答案、 助的犯罪行为。而对于同样属于高考、考研范畴的自主招生(从今年起为“强基计划”)、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研究生推免,却没有适用组织作弊罪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从作弊性质看,在研究生推免中,请托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篡改成绩,获得推免资格,进而被录取,这同样是组织作弊,而且,获得的收益比现场考研的收益还要大。

当前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从性质上看,所有参与人员除可依据行为情节追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渎职罪之外,所有参与人员均应追究组织作弊罪,是违法给予考生具体的升学 助,获得不当利益,并挤占他人的升学机会,破坏高考公平。

我国正在进行高考改革、研究生录取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落实和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建立多元评价体系。而公众最担心的是,人情、权势会侵蚀高校自主招生,影响多元评价的公平公正。怎么防止行政和利益因素对自主招生公平、公正的干扰,就必须将其也纳入国家考试之中,也就是说,凡是和高考录取、考研录取相关的学校评价、测试、都属于国家考试。考生的父母请托,高校有关人员组织运作,就属于组织作弊, 助考生非法获得录取机会,当追究请托的父母,篡改成绩、包装假材料的有关人员的组织作弊罪。

这也是目前很多网友的困惑所在,一名学生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被抓作弊,追查出背后有人组织作弊(提供考试 助),有关人员要被追究组织作弊罪,而在研究生推免(保研)中,同样是弄虚作假,可有关 助作弊、篡改成绩

的人员,却只是被给予行政处分,降职,这不是纵容这类违法行为吗?

为此建议,针对高考改革、研究生招生录取改革,在将国家考试作弊入刑后,《刑法》有必要对国家考试做进一步的延伸和解释,不能只是将国家考试作弊入刑,局限在集中的高考、考研入学考试中,应该适用于与高考、考研录取紧密联系的强基计划、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申请、校测,以及研究生推免的申请、遴选以及招生单位面试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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